近来,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油耗子”偷油的案子,被告人朱某被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
2018年4月底的一天清晨,朱某将许某停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院维护站内的挖掘机里的柴油放出,并用25公斤装塑料桶装装满3桶后盗走。
同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朱某伙同周某将梁某停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城碧桂园工地后石场的挖掘机邮箱内的柴油放出,并用25公斤装塑料桶装满3桶后盗走。
尝到甜头后,朱某在5月初的一天,伙同杨某将罗某停放在富阳镇上塘榨村丰达电路修理店斜对面空位的春风柳汽乘龙车厢内的柴油放出,并用25公斤装塑料桶装满3桶后盗走。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独自或结伙屡次隐秘盗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分。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定。
被告人朱某作案手法并不高超,都是乘人不备,从停在市郊的挖掘机、大型卡车等油箱中盗取柴油。
主张广阔司机最好把车停在泊车场等便于监控的场所,不给“油耗子”待机而动。